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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2018年6月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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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黔东南自治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6号)和《中共黔东南州委、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东南党发〔2010〕12号),设立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州建设局的城乡规划有关职责和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划给州城乡规划局;将原州建设局风景名胜区管理职责划给州旅游发展和风景名胜管理局;将原州建设局指导和管理城市客运职责划给州交通运输局;将原州建设局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将原州建设局指导城市客运、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以外的行政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取消已由州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住房保障工作,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认真推进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

(四)加强建筑节能、墙体革新和城镇减排工作,着力改善人居生态环境。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省级下达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并指导实施。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住房改革政策,拟订适合州情的住房改革制度;指导全州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负责州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四)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及相关政策;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指导实施行业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全州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

(五)贯彻实施国家和省相关工程建设行业技术标准。组织编制、实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地方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组织实施和推广工程建设标准通用设计图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全省统一工程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指导并监督各类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定额的实施;实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并指导全州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对建筑市场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监督检查,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调解工程计价争议;监督实施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等备案的规章制度。

(六)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房地产市场建设、房地产开发、房地产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房屋拆迁、住宅产业化、城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房地产行业相关资质的审核;负责州属房屋面积管理、权属登记和交易工作。

(七)负责全州建筑行业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州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建筑业(含室内外建筑装饰装修,下同)及建设工程服务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机构、建筑业企业参与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八)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并监督全州建筑活动,负责全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有形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施工许可、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担保和工程风险等规章制度;负责全州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九)承担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指导全州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和参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规范;指导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抗震设防工作。

(十)承担指导城乡建设管理的相关责任。指导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贯彻落实村镇建设的政策;指导村镇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指导农村住房及农村危房改造的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推进行业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城镇减排的责任。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拟订建设领域科技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点建筑节能项目;负责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初审及推广应用工作;指导全州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工作。

(十二)合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全州住房和城乡基础设施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统计管理工作;监督州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指导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指导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财务监管制度。

(十四)综合管理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工作;拟定建设行业教育发展规划、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行业职业(从业、执业)标准,负责建设工程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申报工作;指导和组织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业(从业、执业)资格培训、考试、认证和注册登记管理等工作;指导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社团工作。

(十五)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信息的收集利用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电子政务、城建档案工作。

(十六)承担州人民政府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办的其他事项;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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