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建通〔2014〕165号
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凯里市房地产事业发展管理局、凯里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文件精神,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动态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我州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黔建房通〔2014〕204号)精神,决定在全州范围内开展2014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范围
凡在我州行政辖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包括在我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州外省外房地产开发企业都必须参加市场行为监督检查。2014年1月1日之后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无开发项目的企业,可以不参加检查,有在建开发项目的企业必须参加。
二、监督检查方式
本次监督检查采取现场检查和书面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监督检查的程序集时间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14年6月30日前向项目所在地县级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市场行为受检材料。
(二)县级房地产市场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市场行为受检材料进行检查,并对正在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签署初审意见并与7月31日前将房地产市场行为受检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对一、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市场行为受检材料行进复查,并视情况对项目进行现场抽查,签署复审检查意见,于2014年8月15日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三级及三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核查及现场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在63365最快线路检测网站上公示。
(四)对市场行为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将责令限期整改。
(五)未按时参加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的,存在虚报瞒报情况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不良市场行为且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企业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手续和资质升级手续,在我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州外省外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将通知其资质批准机关,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企业将不再继续办理备案手续。
四、监督检查内容
(一)开发行为情况
1.《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建立、填报、验核情况;
2.交付备案情况。已竣工交付的项目是否按照规定办理交付备案手续。
(二)商品房预(销)售情况
1.销售现场公示制度执行情况;
2.预售资金监管情况;
3.《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备案情况。
(三)是否存在投诉及对投诉处理的清理
五、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申报材料
1.市场行为监督检查表一式三份(检查表可从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下载,网址:www.gzjs.gov.cn);
2.附件材料一份,包括:
(1)工商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在建项目资料(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规划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等)复印件;
(4)《贵州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一式四份(没有在建项目的需说明);
(5)有销售项目的需提供一下材料:
①《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备案证明复印件一份;
②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销售现场公示合格证明(附销售现场公示栏照片);
③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售资金监管证明,为开展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由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作出说明;
④委托销售的,需提供委托销售协议或合同,受委托的经纪机构的备案证明;
⑤无销售项目的需说明并经当地产房地产主管部门认可。
(6)2011年6月30日以后交付竣工的项目需提供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交付备案证明;未开展交付备案工作的由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做出说明。
3.申报材料
(1)《贵州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单独提供;
(2)市场行为监督检查表(一式三份)单独装订;
(3)附件材料复印件均采用A4规格纸张双面印,按上述顺序胶包装订成册,并加盖编目录、页码,加盖企业公章。附件材料必须真实,弄虚作假按市场行为监督检查不合格处理。
六、监督检查重点审核内容及审核标准
(一)开发行为情况重点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是否按要求及时建立,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真实,是否按规定及时备案。对填报内容有疑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竣工交付的是否办理交付备案手续。
(二)商品房预销售情况重点审核销售现场是否按照《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内容的通知》(黔建房通﹝2010﹞186号)的规定进行公示。预售资金是否进行监管,《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是否备案。
七、市场行为监督检查要求
(一)各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监督检查标准从严进行检查,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初检意见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申报材料是否真实;(2)是否符合监督检查标准;(3)初检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初检意见必须明确、具体、禁止填写“同意监督检查”、“同意上报”等无明确意见的写法。要求按以下格式填写:“经初检,该企业监督检查材料真实,符合监督检查标准要求,同意监督检查合格(基本合格);经初检,该企业监督检查材料不真实,达不到监督检查标准要求,监督检查不合格。”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应注明不合格的理由。
(二)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单独受理企业上报的监督检查材料。检查期限过后,州级不再受理上报的市场行为监督材料。此次检查过后,上一轮的市场行为监督检查表将失效,以后企业资质等级核定、资质延续等将以此次的《市场行为监督检查表》是否合格为准。
(三)按照省住建厅制定下发的《贵州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黔建房通〔2012〕235号文)的规定和要求,凡在2013年12月31日前企业资质有效期已届满没有申报监督检查的,按监督检查不合格处理。
(四)本次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工作涉及企业面广(包括外省外州外地区进入的房开企业),内容多、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房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及时组织传达《通知》精神,抓紧布置落实,明确具体人员负责,把工作抓好抓实,保证按时按质完成任务。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中遇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州住建局房管科联系,联系电话:0855-8237554。
附件1: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黔建房通〔2014〕204号)
附件2: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汇总表
附件3: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表